臺中都會公園戶外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訂於1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111 年 9月22日自然遊字第1111006271號簽核定
一、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暨所屬臺中都會公園管理站(以下簡稱本站)為有效運用臺中都會公園(以下簡稱本園)所轄戶外場地,開放供機關、學校、法人、自然人或團體申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各級機關、學校、法人、自然人或團體申請使用本園戶外場地,以舉辦與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團康活動、親子活動、休閒娛樂或藝術人文展演等相關性質活動及其他經本處核准辦理之活動為限。
三、申請使用本園戶外場地以賞月廊道草坪區、陽光草坪區、戶外表演廣場3處為限。如因活動性質特殊,需附帶使用該3處以外場所者,須於活動企劃書詳細註明,並經本處核准,始得使用。
四、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本園戶外場地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額度如附表1。如係屬公務或公益活動經本處核准者,得免繳納場地使用費,但仍需繳納保證金。
五、申請使用本園戶外場地者,應於使用日30日前填具申請書(附表2),並檢附活動企劃書、退款存摺封面影本,向本站提出申請;經核准者,應於使用日5日前將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匯款至本處指定帳戶。
申請使用本園戶外場地者,應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並於使用日5日前將該投保證明送本站備查。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300萬元。
(二)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 1,500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責任:200萬元。
未依限完成費用繳納及提送保險證明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申請。
六、申請單位(人)因故不能於核准使用日使用戶外場地者,應於核准使用日3日前,以書面、傳真或網路通知本站撤回申請或變更使用時間。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差額;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額度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處將通知申請單位(人)於使用前補繳差額或於使用後扣除匯款手續費無息退還差額。
未於第一項所定3日前申請撤回或變更使用時間者,視為已使用場地,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保證金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差額。但因天氣、緊急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使用者,得於事後提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差額。
七、同一場地同一時段有2申請單位(人)以上申請時,按郵戳時間或登記收件時間為準,以先提出書面、傳真或網路申請者為優先,若時間無法明確認定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八、經核准使用之戶外場地,如因本園臨時有重要公務、公益活動或為避免緊急災害而需使用該場地時,得通知申請單位(人)延期或停止使用。其為延期使用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得續沿用;其為停止使用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差額。
九、申請單位(人)申請使用戶外場地時,應提出完整活動企劃書。活動企劃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目的
(二)活動日期及使用時間(含布置時間)
(三)主辦單位
(四)協辦單位
(五)參加活動之對象及預計人數
(六)活動地點
(七)場地規劃
(八)活動內容
(九)活動流程
(十)預期效益
(十一)緊急避難計畫(含保險及醫療計畫)
(十二)防疫計畫
前項場地如需掛置海報、旗幟,架設舞台、帳篷、燈光、音響或其他臨時性之電器等,應於活動企劃書載明,經本園同意後始得設置。
十、使用本園戶外場地期間,如發生人身安全危險及其他緊急狀況,除依活動企劃書之緊急避難計畫辦理外,申請單位(人)應及時通報本站知情。
十一、申請單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站)得不核准其使用申請;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停止其使用,並作為下次申請時之准駁參考: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者。
(二)活動內容有使其他遊客感到不適或活動現場有騷擾遊客之行為,經查明屬實且未立即改善者。
(三)有污損草皮、植栽、製造垃圾髒亂、毀壞公有設施設備,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利益與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者。
(四)從事政治、宗教或商業行銷活動者。
(五)經核准後無故未使用者。
(六)未依原申請用途使用或將場地轉讓他人(單位)使用者。
(七)場地佈置、活動進行方式或音量影響本園秩序、交通動線或安寧等,經要求改善而仍未改善者。
(八)其他經本處(站)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人)之事由致本處(站)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者,得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差額。
十二、運送活動器材車輛入園應依本園規定申請臨時通行證;卸貨或裝載後應儘速離開,不得在本園逗留;活動器材最遲應於活動結束後之次日清運完成,未依限清運完成者,本園得自保證金按日加計使用費。如因而影響後續申請單位(人)之使用者,應負賠償之責。
十三、場地使用完畢後,應由本園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壞)、滅失,並已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保證金扣除匯款手續費後無息退還差額。
十四、申請單位(人)申請使用本園戶外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妥善使用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並將垃圾分類放置至指定地點;未回復原狀者,由本園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本園代為履行及設備損壞維修所需之費用,得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得予追償。
(二) 本園區嚴禁燃放煙火、爆竹、炭火、瓦斯爐、烤箱、明火等用火行為,或使用各式加熱爐具進行炊煮行為。
(三) 申請單位(人)應負責使用場地於使用期間之遊客安全、環境清潔及交通秩序,除經本站同意外,車輛禁止停放於公務停車場。
(四) 為因應園區眾多年長及親子遊客使用安全,申請單位(人)使用園區場地應以非屬競賽類(如競速型及投擲型比賽)活動為原則。
(五) 主辦單位舉辦大型群聚活動應負責活動安全、提供安全器材、措施、宣導教育、配置相關安全維護人員、交通引導、醫療救護、緊急疏散等相關安全與工作事項規劃,相關安全維護措施應符合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之規定。
(六) 申請單位(人)及該活動參與者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者,依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七) 本站僅提供場地使用,使用單位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本站無渉,如違反相關法規或發生糾紛,造成本站(園)損害或使本處(站)遭罰,使用單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本須知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